通過報刊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影、路牌、櫥窗、印刷品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、設置、張貼廣告。具體包括:
(一)利用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名錄等刊登廣告;
(二)利用廣播、電視、電影、錄像、幻燈等播映廣告;
(三)利用街道、廣場、機場、車站、碼頭等的建筑物或空間設置路牌、霓虹燈、電子顯示牌、櫥窗、燈箱、墻壁等廣告;
(四)利用影劇院、體育場(館)、文化館、展覽館、賓館、飯店、游樂場、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、張貼廣告;
(五)利用車、船、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、繪制、張貼廣告;
(六)通過郵局郵寄各類廣告宣傳品;
(七)利用饋贈實物進行廣告宣傳;
(八)利用網絡Email、BANNER等進行廣告宣傳,數據庫營銷的一種
(九)呼叫中心,數據庫營銷的一種
(十)利用短信(sms)、彩信進行廣告宣傳,數據庫營銷的一種
(十一)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、設置、張貼廣告。